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單一通知單舉發二
以上違反行為,而非屬同一機關管轄者,應就有權處理部分先處理後,迅
將他轄部分錄案,連同應移轉之附件,移轉該管機關,並副知原移送機關
及被通知人。
前項移轉案件應由原處罰機關酌定移轉後之應到案日期,其期間自移轉之
日起不得逾四十五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