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輔助費軍官,仍繼續支領,其支給 標準除月薪額按現役官階實支月薪百分之七十五計列外,其主副食及眷 補與支領退休俸規定同。 前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均適用支領退休 俸軍官之規定。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比照第二 十九條扣減基數規定,將應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 查證。 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或年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