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輔助費軍官,仍繼續支領,其支給
  標準除月薪額按現役官階實支月薪百分之七十五計列外,其主副食及眷
  補與支領退休俸規定同。
  前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均適用支領退休
  俸軍官之規定。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比照第二
  十九條扣減基數規定,將應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
  查證。
  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或年資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