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被徵用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得呈報執行徵用之
  縣市行政機關,臨時服勤者得呈報鄉鎮公所核准後,延期報到,操業者
  及定期服勤者,以不逾十日為限,臨時服勤者以不逾三日為限。
  一、患病不能操業或服勤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正在投考學校之學生或正參加各種法定考試者。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徵者。
  前項延期期滿其原因仍存在者,得再延期一次,凡經延期者應補足全部
  徵用時間後始得解除徵用。延期報到申請人於時間迫促時得先以電話電
  報或其他最迅確方法向所屬鄉鎮或縣市行政機關請求延期,事後應即以
  書面呈報之。
  延長報到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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