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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緊急申請之服裝籌妥後,即按下列規定予以分配: 一、管制品按管制品程序辦理。 二、非管制品按非管制品程序分配。 三、如係各單位提出申請者,得一面分配,一面以公函通知原申請單位 準備接收或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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