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廠商交貨規格,較合約所訂規格要求標準為優,如對使用效能無不良影
  響,應視同合格予以驗收。
  廠商交貨規格與合約所訂規格雖有差異,經鑑定係由於原訂規訂之差誤
  ,而非製造上之缺點,且能達到原計效能標準,經報由權責機關核准者
  ,應予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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