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
自我監督。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
,擬編預算,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本部備查。
會計年度終了,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
核簽證,並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本部備
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