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
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
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
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
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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