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
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時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回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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