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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各課、室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五聯公文登記表之使用方法認真催查,另由 分局長指定專人切實辦理公文查詢,以免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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