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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 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 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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