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電信線路配合鐵路或捷運系統之建設必須遷移改善者,所需工料費適用
  鐵路法第十八條或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電信機構與鐵路機
  構或捷運機構各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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