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者,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
  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會商
  有關機關認可。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亦同。
  國際聯營組織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聯營協定內容者,其會員公司之運
  價表,應由該組織授權之會員公司代為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規定,於國際聯營組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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