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在已平艙滿載艙間得採用碟形裝置以減低傾側力矩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碟形裝置得代替艙口縱向隔板。但裝載亞麻仁及其他類似性質之種耔
    時,碟形裝置不得取代縱向隔板。裝設縱向隔板,須依第十七條規定
    :
二、自碟形裝置底部量至甲板線之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模寬在九點一公尺以下之船舶,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二)模寬在十八點三公尺以上之船舶,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
  (三)模寬介於九點一公尺與十八點三公尺之間之船舶,以線性內插法
        求之。
三、碟形裝置頂部(開口部)應由艙口內之艙口縱桁或緣材及艙口端樑等
    甲板下結構材所形成。碟形裝置與艙口上面應全部以袋裝穀類或其他
    適當貨物堆置於分隔布或其同等物品上,並緊密堆儲於相鄰結構材上
    ,使其承受表面達到依第二款所規定深度之一半或是一半以上。船體
    結構不能提供上述之承受表面時,其碟形裝置得依第三十六條第四款
    規定,以鋼纜、鏈條或雙層鋼條固定,間距不得超過二點四公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