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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委託人所指派之現場負責人及技術人員應 迅速處理,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發出緊急信號,採取搶救與應 變措施,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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