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四十萬
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受訪談之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訪談、為不實之
陳述,或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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