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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 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 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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