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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申請核轉簽證)
外國人士進入園區從事商務活動,得經園區事業代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簽 證機關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園區事業對於依前項規定代為申請入國之外國人士,應保證其入區期間從 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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