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
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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