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