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每批成品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用之調製或儲藏容器、生產線、及主要製造
設備,均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及該批成品之製造階段,並登錄於批次生產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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