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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受託研究機構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人體試驗委員會應獨立於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以及受託研究機構。所 有人體試驗委員會會議之討論、建議及決策應詳述於會議紀錄,應有充足 時間供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計畫書、受試者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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