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
  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
  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