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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 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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