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乳品工廠提供生乳來源
  與數量,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產銷資料,乳品工廠不
  得拒絕。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及消費者保護
  等主管機關查核乳品工廠前項資料,乳品工廠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
  害或拒絕。查核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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