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重新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工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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