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
雇主代理人綜理,並由事業單位內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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