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
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
及固定,防止其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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