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
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五。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票券金融公司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
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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