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
益憑證。
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帳簿
劃撥或登錄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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