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 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受任人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 確實執行,且應留存紀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