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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同一委任人之不同全權委託交易帳戶,於辦理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或結算 交割時,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現金或未沖銷部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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