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應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
  務設備及該設備坐落之土地,以財產作價方式移轉與其投資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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