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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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