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核
定生效日之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依本法擇領退休金、補償金之種類、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取
捨及遺族擇領撫慰金之種類,均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核定並領
取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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