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送營業
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應詳為查核,如有錯誤
或不當,應通知更正或重編,以為審核會計月報、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之依
據。
前項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其送達期限由該管審計機
關定之。其不依期限送達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
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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