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兒童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機構性質、名稱、規模或法人有關事項變更時,
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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