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
    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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