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休假年資之計算,除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於本機
關之服務年資為準並自受僱日起計算。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
一、非因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機關相互同意轉
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工友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項申請。但應於配
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三、因機關裁併、調整、獨立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
,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於受僱滿一年後
,准予併計原服務年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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