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勤前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左:
  一、基層勤前教育:本局各直屬隊所屬各分(小)隊(組)及分駐(派
      出)所為實施單位,由各該單位主管主持。
      前項勤前教育單位實有人數七人以上者逐日實施,四人以上者隔日
      實施,實施時間為當日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四時。
  二、聯合勤務教育:本局各直屬隊隊本部及各分局為實施單位,每二週
      舉行一次,由分局長、隊長主持。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由執行單位主
      持;前一日深夜舉行專案勤前教育,次日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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