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
樁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基
地內通路、路面、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施設完竣;
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
、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前項公共設施、公有建築物之修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起造人或承造
人得以前條環境維護保證金抵充或另行繳納環境修復保證金之方式,於領
得使用執照後四個月內修復完竣,並無息退還。逾期未修復完竣,由本府
建設局代為施工修復者,其賸餘款應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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