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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本縣溫泉區內原住民保留地,本府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 劃訂定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前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得採 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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