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單位及消保官,對於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所知悉依法應予保護
  之秘密,不得予以洩漏或不當利用;發現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
  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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