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應施檢疫物過境或轉口前,應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先向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非以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其申請檢疫之程序或
應檢附之文件,得予簡化;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自由貿易港區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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