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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四十三條
工友離職時,應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交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承辦 事務交代清楚。其有超領工餉或借支者,應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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