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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妨害公民投票案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 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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