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
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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