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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 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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