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勞力實施於徵兵地區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除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免徵人員外其餘具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身份 者,如必須徵用,應先經列管機關同意,並造具徵用名冊通知之。 二、已在徵用中者,依法應受兵役上之徵集召集時,應即解除徵用,接 受徵集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