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徵用勞力實施於徵兵地區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除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免徵人員外其餘具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身份
      者,如必須徵用,應先經列管機關同意,並造具徵用名冊通知之。
  二、已在徵用中者,依法應受兵役上之徵集召集時,應即解除徵用,接
      受徵集召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