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
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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