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標售執行單位於標售預備會議前,對物資分標清冊,投標章程、底價分
  析、標價物資公告及合約等,應照本辦法所附格式,並就實際情況妥擬
  草案,其中物資之分標應以分區分類排列標次為原則,且須考量計重交
  貨或計件交貨等問題,對物資之規格情況附件等,尤應詳細說明於物資
  清冊內,以便作為審查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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