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資格之審查,依教師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
    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資格之審查,依教師法規定應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
審查者,由研究學院報主管機關審查。
教師資格審查程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
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